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7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曾健哲
訴訟代理人 黃順呈
上列與被告 盧政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逾
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
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
之程式。次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249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以盧政維為被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
同)9,2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28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查,被告 盧政維業 於民國105
年10月16日死亡(見本院卷第38頁),則原告以欠缺當事人能
力之盧政維為被告,即非適法,應予補正。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如數繳納,倘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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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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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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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報盧政維之繼承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盧政維│
││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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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明盧政維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
├──┼────────────────────────┤
│4│具狀撤回對盧政維之起訴,並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另│
││提出補正被告及訴之聲明後之起訴狀(應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以資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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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