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簡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5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恩堂
       林春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李黃花妹
       李裕源
       李裕海
       李裕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
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18,1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
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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