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小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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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小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小字第48號原告品菓企業社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主張依承租場地之租賃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而經核依卷附兩造所簽訂之出租契約第11條所載,雙方已就涉及該契約所生訴訟,合意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被告所提出之該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參以原告之起訴狀及被告之陳報狀均載被告之營業所係位於桃園縣○○鄉○○○路○○號,認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鎮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