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簡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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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簡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竹簡字第60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8年度竹簡字第603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2,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依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