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222號原告丙○○被告甲○○
戊○○乙○○丁○○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8年度訴字第315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曾淑華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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