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1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空間母語文化藝術基金會代表人 林盛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空間母語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空間母語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空間母語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條原規定,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13人組成,惟民國99年3月4日董事會會議提議改為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7人至13人組成,並經提報財團法人空間母語文化藝術基金會99年3月4日之第1、2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有會議紀錄1件可參,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准予變更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財團法人空間母語文化藝術基金會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經核與財團法人空間母語文化藝術基金會推展臺灣在地精神新建築文化與生活美學,以空間母語為文化臺灣發聲之宗旨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另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之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即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之意見,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函覆稱對財團法人空間母語文化藝術基金會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對照表所示內容乙節並無意見,有該局99年5月26日北市文化一字第09930532300號函1件在卷可按,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對照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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