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5年度竹北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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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竹北簡字第55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銀妹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時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陸萬玖仟
參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玖佰柒拾元未
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