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868號聲請人 李昀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居源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票未經提示,不得行使追索權)
二、聲請人之聯繫電話,俾利案件進行。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