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5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5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五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營偵字第一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百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1被告甲○○、乙○○於警訊時之自白。2被害人 謝居山 於警訊及本院調查時指述明確。3刑案現場彩色照片八幀在卷可稽。4證人 謝文祥蔡梁 瓊丹 於警訊時供述明確,並有「 芳川 當鋪」當票一紙附卷,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陳忠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信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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