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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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409號
原   告 盛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家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信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
件,原告原聲請調解,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北調字第376號調解不
成立後,原告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起訴,應以聲請調解時視為起
訴,而得將聲請調解費用充作本件裁判費用之一部分。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陸佰零伍元,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費用新臺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陸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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