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五三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陸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五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三計算之利息;及自八十九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陸佰玖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