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九號
上訴人嵩大原木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年十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錦村
法官曾錦昌法官林紀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