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暨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52號上訴人萬壽宮法定代理人 張碧蘭 原告 盧坤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暨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7萬4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733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林宗成法官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