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8號上訴人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健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0,2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7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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