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3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凃建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748號、108年度執字第16610),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所為108年度聲字第5376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欄內「108年10月7日」部分,應更正為「108年8月26日」。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欄內「108年10月7日」部分,顯係出於誤寫,應更正為「108年8月26日」,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裁定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