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8號上訴人 郭文鏗 被上訴人 吳梅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19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9萬2819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萬377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