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七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吳深諒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芳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許水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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