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57號上訴人 張維祥 被上訴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2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5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誌洋
法官趙伯雄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