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上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30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成緒 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邱志平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游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