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40號抗告人 曹育瑋 相對人中正工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趙鈞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8年4月23日所為108年度司票字第624號裁定而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抗告理由書。
理由
一、非訟事件之抗告,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亦有明文。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
二、本件抗告人之抗告狀全然空白,並未表明抗告理由,爰依前開法律規定,定期間命抗告人補正。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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