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232號上訴人 趙家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李玫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6,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622元,未據繳納;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90號裁定駁回在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高英賓法官郭妙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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