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72號原告 蔡碧娟 被告 謝崇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77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簡璽容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郁慈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