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87號上訴人 張丁順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 田永松 、 田幸容 、 田崇豪 、 陳瑞月 、 田陳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7,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9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陳添喜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