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3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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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382號上訴人即被告玄○○上列上訴人因贓物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56號,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3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玄○○共同連續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判處有期徒刑捌月;及共同連續變造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判處有期徒刑肆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拾月,認事用法尚無違誤,量刑則屬從輕(原審檢察官未上訴),得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至於原審判決附表1關於編號6之品名部分,編號13之備註部分,編號16、23、40之來源部分,容有誤載或缺漏,惟不影響認定事實之同一性,爰更正如後附之附表所示。
二、被告提起上訴,並未附具任何上訴理由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其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玉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附表1:
┌──┬─────────────┬──────────────┬──────────┐│編號│品名│來源│備註│├──┼─────────────┼──────────────┼──────────┤│1│Z000000000號健保卡1張│所有人為辰○○,於91年間在桃│被害人辰○○之證詞(││││園縣平鎮市○○路雙連1段189號│見警卷第21、22頁)、││││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23頁)│├──┼─────────────┼──────────────┼──────────┤│2│00000000號桃企生活健康世界│所有人為巳○○,於93年12月8│被害人巳○○之證詞(│││會員卡1張、Z000000000號重│日在桃園縣○○鄉○○路○段26│見警卷第99、100頁)│││型機車駕照1張│8號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101頁)│├──┼─────────────┼──────────────┼──────────┤│3│Z000000000號健保卡1張、已│所有人為甲○○,於94年1月1日│被害人甲○○之證詞(│││遭變造之Z000000000號身分證│19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見偵查卷第45至47頁│││(其上換貼 呂玉雯 之照片)1│上被搶。│)、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Z000000000號駕照1張(││張(見偵查卷第48頁)│││其上換貼呂玉雯照片)│││├──┼─────────────┼──────────────┼──────────┤│4│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起│所有人為 楊聯森 (現改名為 楊浚 │被害人宙○○之證詞(│││訴書誤載為卡號000000000000│維),於94年8月5日凌晨5時許│見警卷第118、119頁)│││4285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置於停放在桃園縣中壢市延平│、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用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路203號前之9N-7483號自小貨車│(見警卷第120頁)│││7305號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1│內被竊。││││張、SSB106937號北基加油站│││││會員卡1張、卡號0000000000│││││06號萬泰銀行現金卡1張│││├──┼─────────────┼──────────────┼──────────┤│5│ 巴莎 (UN-OKPADTHA)E42089│所有人為巴莎(UN-OKPADTHA)│被害人戊○○之證詞(│││4號泰國護照M本│,於94年3月1日8時許,置於停│見警卷第103、104頁)││││放在桃園縣中壢市○○○街○號│、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前戊○○(人力公司人員)之6U│(見警卷第105頁)││││-9915號自用小貨車內被竊。││├──┼─────────────┼──────────────┼──────────┤│6│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臺灣│所有人為A○○(起訴書誤載為│被害人A○○之證詞(│││企銀信用卡1張、卡號0000000│ 謝清 ),於94年6月17日凌晨5時│見警卷第77、78頁)、│││5411號臺灣中小企銀金融卡1│許,置於停放在桃園縣桃園市三│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張(原審附表漏未記載臺灣中│民路與中福街口之4809-KF號自│見警卷第79頁)│││小企銀)、Z000000000號健保│小貨車內被竊。││││卡1張、普通小型車駕照1張、│││││重型機車駕照1張(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駕照2張)│││├──┼─────────────┼──────────────┼──────────┤│7│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Q20│所有人為徐宇○○,於93年6月│被害人徐宇○○之證詞│││0000000號輕型機車駕照1張、│初某日,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見警卷第58、59頁)│││Z000000000號普通小型車駕照│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1張││(見警卷第60頁)│├──┼─────────────┼──────────────┼──────────┤│8│Z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所有人為 陳聰建 ,於94年6月30│被害人陳聰建之證詞(│││Z0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日8時許,置於停放在桃園縣中│見警卷第80、81頁)、│││Z000000000號健保卡1張、V12│壢市○○街○○巷○○弄○○號住處前│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0000000號普通小型車駕照1張│之G9-7597號自小客車內被竊。│見警卷第82頁)│││、太平洋SOGO集利卡1張│││├──┼─────────────┼──────────────┼──────────┤│9│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J12│所有人為 高玉錡 ,於94年3月18│被害人高玉錡之證詞(│││0000000號健保卡1張│日,在臺北縣○○鄉○○路○段│見警卷第109、110頁)││││165號3樓住處內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111頁)│├──┼─────────────┼──────────────┼──────────┤│10│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P10│所有人為 林建良 ,於93年2月初│被害人林建良之同居女│││0000000號普通大客車駕照1張│某日凌晨4時許,置於停放在桃│友申○○之證詞(見警││││園縣○○鄉○○路○○號前之L5-6│卷第49、50頁)、贓物││││515號自小貨車內被竊。│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51頁)│├──┼─────────────┼──────────────┼──────────┤│11│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H12│所有人為 黃業熀 ,於93年5月15│被害人黃業熀之證詞(│││0000000號重型機車駕照1張│日,在桃園縣新屋鄉槺榔村下槺│見警卷第55、56頁)、││││榔53號住處內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57頁)│├──┼─────────────┼──────────────┼──────────┤│12│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CLA│所有人為戌○○,於92年11月25│被害人戌○○之證詞(│││RION汽車音響1臺│日15時30分許,置於停放在桃園│見警卷第39、40頁)、││││縣中壢市○○路○段○○○號對面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HD-3390號自小客車內被竊。│見警卷第41頁)││││││├──┼─────────────┼──────────────┼──────────┤│13│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己○○,於92年6月某│被害人己○○之證詞(││││日,置於停放在桃園縣龜山鄉長│見警卷第28、29頁)、││││庚醫護新村419號附近之DY-9616│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號自小客車內被竊。│見警卷第30頁)(原審│││││附表誤載為第230頁)│├──┼─────────────┼──────────────┼──────────┤│14│Z000000000號重型機車駕照1│所有人為子○○,於93年初某日│被害人子○○之證詞(│││張│(原審附表記載為1月某日),│見警卷第46、47頁)、││││在桃園縣大園鄉南崁地區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48頁)│├──┼─────────────┼──────────────┼──────────┤│15│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卯○○,於94年7月14│被害人卯○○之證詞(││││日5時許,置於停放在桃園縣桃│見警卷第62至64頁)、││││園市○○路與朝陽街口之HE│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1677號自小貨車內被竊。│見警卷第65頁)、車輛│││││竊盜詳細畫面1份(見│││││警卷第66頁)│├──┼─────────────┼──────────────┼──────────┤│16│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酉○○,於85年3月某│被害人酉○○之證詞(││││日,在臺北縣○○鄉○○路高峰│見警卷第11、12頁)、││││百貨前機車置物箱內被竊(原審│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附表漏未記載機車置物箱內)。│見警卷第13頁)│├──┼─────────────┼──────────────┼──────────┤│17│Z000000000號普通小型車駕照│所有人為 郭麗雀 ,於93年12月24│被害人郭麗雀之證詞(│││1張│日10時許,置於停放在新竹縣新│見原審卷第102、103、│││○○鄉○○路與信義街口之BH-265│191、192頁)、贓物認││││9號自小客車內被竊。│領保管單2張(見原審│││││卷第104、193頁)、新│││││竹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1份(見原審│││││卷第195頁)│├──┼─────────────┼──────────────┼──────────┤│18│Z000000000號普通小型車駕照│所有人為寅○○,於93年10月底│被害人寅○○之證詞(│││1張、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某日,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旁│見警卷第90、91頁)、│││司會員卡1張│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92頁)│├──┼─────────────┼──────────────┼──────────┤│19│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C○○○(起訴書誤載│被害人C○○○之證詞││││為 羅潘鳳珠 ),於92年11月12日│(見警卷第34、35頁)││││11時許,在新竹縣○○鎮○○街│、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509號被竊。│(見警卷第36頁)│├──┼─────────────┼──────────────┼──────────┤│20│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H10│所有人為 葉步鉦 ,於92年6月23│被害人葉步鉦之妻 葉吳 │││0000000號職業小型車駕照1張│日23時許,在桃園縣龍潭鄉中正│秀蘭之證詞(見警卷第││││路梨園巷55號被竊。│31、32頁)、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33頁)│├──┼─────────────┼──────────────┼──────────┤│21│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癸○○,於94年4月中│被害人癸○○之證詞(││││旬某日,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見警卷第73、74頁)、││││(藝匠拍賣場)前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76頁)│├──┼─────────────┼──────────────┼──────────┤│22│Z000000000號中華民國身心障│所有人為丑○○,於92年12月21│被害人丑○○之證詞(│││礙手冊1張│日凌晨4時許,置於停放在桃園│見警卷第43、44頁)、││││市○○○街○○○號間之RF-482號│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自用大貨車內被竊。│見警卷第45頁)│├──┼─────────────┼──────────────┼──────────┤│23│Z000000000號重型機車駕照1│所有人為地○○,於93年9月19│被害人地○○之證詞(│││張│日23時許,在桃園市○○路某寵│見警卷第86、87頁)、││││物店門口機車置物箱內被竊(原│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審附表漏未記載機車置物箱內)│見警卷第88頁)││││。││├──┼─────────────┼──────────────┼──────────┤│24│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 胡倩瑜 ,於94年7月28│被害人胡倩瑜之母 沈素 ││││日8時許,置於停放在桃園縣中│娟之證詞(見警卷第11││││壢市○○路○○號前之L6-1239號│5、116頁)、贓物認領││││自小客車內被竊。│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117頁)│├──┼─────────────┼──────────────┼──────────┤│25│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亥○○,於94年7月20│被害人亥○○之證詞(││││日凌晨4時許,置於停放在桃園│見警卷第67、68頁)、││││縣中壢市興泰新村26號前之G8-3│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915號自小貨車內被竊。│見警卷第69頁)│├──┼─────────────┼──────────────┼──────────┤│26│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壬○,於93年11月6日│被害人壬○之證詞(見││││11時許,置於停放在桃園縣蘆竹│警卷第93、94頁)、贓││○○鄉○○路○○○號前之6T-432號營│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業小貨車內被竊。│警卷第97頁)、車輛竊│││││盜詳細資料畫面1份(│││││見警卷第96頁)│├──┼─────────────┼──────────────┼──────────┤│27│Z000000000號普通小型車駕照│所有人為丁○○,於90年間某日│被害人丁○○之證詞(│││1張、女用紅色背包1個、男用│,在桃園縣平鎮市○○路住處被│見警卷第18、19頁)、│││黑灰色皮夾1個│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20頁)│├──┼─────────────┼──────────────┼──────────┤│28│Z000000000號普通小型車駕照│所有人為庚○○○,於92年9月│被害人庚○○○之證詞│││1張│13日23時許,置於停放在桃園縣│(見偵查卷第55、56頁│││○○○鄉○○村○○路○段○○○號│)、贓物認領保管單1││││前之KW-7652號自小客車內被竊│張(見偵查卷第57頁)││││。│、車輛竊盜詳細資料畫│││││面(見偵查卷第58頁)│├──┼─────────────┼──────────────┼──────────┤│29│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丙○○,於94年4月7日│被害人丙○○之證詞(││││置於停放在桃園縣平鎮市關爺北│見警卷第70、71頁)、││││路36巷20-4號附近之G8-0415號│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車內被竊。│見警卷第72頁)│├──┼─────────────┼──────────────┼──────────┤│30│H158666號中華民國外僑居留│所有人為LYTHIXUANHUONG,│被害人乙○○之證詞(│││證1張、BR0000000號越南護照│於93年4月2日11時許,在桃園縣│見警卷第52、53頁)、│││1本○○○鄉○○路○○號住處內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54頁)│├──┼─────────────┼──────────────┼──────────┤│31│M00000000號護照M本、H12159│所有人為乙○○,於93年4月2日│被害人乙○○之證詞(│││6965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11時許,在桃園縣○○鄉○○路│見警卷第52、53頁)、│││證1張│38號住處內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54頁)│├──┼─────────────┼──────────────┼──────────┤│32│Z000000000臺灣居民來往大陸│所有人為 吳運龍 ,於93年4月2日│被害人之兄乙○○之證│││通行證1張│11時許,在桃園縣○○鄉○○路│詞(見警卷第52、53頁││││38號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54頁)│├──┼─────────────┼──────────────┼──────────┤│33│000000000號護照M本│所有人為 吳可心 ,於93年4月2日│被害人之父乙○○之證││││11時許,在桃園縣○○鄉○○路│詞(見警卷第52、53頁││││38號住處內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54頁)│├──┼─────────────┼──────────────┼──────────┤│34│000000000號護照M本│所有人為 李春香 ,於93年4月2日│被害人之夫乙○○之證││││11時許,在桃園縣○○鄉○○路│詞(見警卷第52、53頁││││38號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54頁)│├──┼─────────────┼──────────────┼──────────┤│35│Z000000000號重型機車駕照1│所有人為天○○,於94年3月9日│被害人天○○之證詞(│││張│,置於停放在桃園縣中壢市中正│見警卷第106、107頁)││││路4段26巷36號前之7J-407號營│、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業大貨車內被竊。│(見警卷第108頁)│├──┼─────────────┼──────────────┼──────────┤│36│優加力289923號加油卡1張│所有人為未○○,於91年6月15│被害人未○○之證詞(││││日,在桃園縣中壢市○○路縣聯│見警卷第25、26頁)、││││社大賣場前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27頁)│├──┼─────────────┼──────────────┼──────────┤│37│優加力029187號加油卡1張│所有人為午○○,於89年8月2日│被害人午○○之證詞(││││,在桃園縣桃園市○○路上某大│見警卷第15、16頁)、││││賣場地下停車場內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17頁)│├──┼─────────────┼──────────────┼──────────┤│38│臺塑石油0000-0000號加油卡1│所有人為黃○○,於94年7月16│被害人黃○○之證詞(│││張│日8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寶山│見警卷第83、84頁)、││││路235號前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61頁)│├──┼─────────────┼──────────────┼──────────┤│39│Z000000000號輕型機車駕照1│所有人為B○○,於94年3月28│被害人B○○之證詞(│││張、TZP-313號輕型機車行照1│日10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福星│見警卷第112、113頁)│││張(起訴書誤載為身分證)、│三街50號前遭搶。│、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明臺產物保險卡、友聯產物保││(見警卷第114頁)│││險卡各1張(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保險卡2張)│││├──┼─────────────┼──────────────┼──────────┤│40│卡號000000000000000000號誠│所有人為 葉俊銘 ,於92年6月10│被害人葉俊銘之證詞(│││泰銀行金融卡1張、卡號35605│日,在桃園縣中壢市○○路183│見原審卷第96、97、│││00000000000號聯邦銀行信用│巷2號前某車內被竊。(原審附│185、186頁)、贓物認│││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表漏未記載車內)│領保管單2張(見原審│││號中華商業銀行現金卡1張、││卷第98、187頁)│││卡號00000000000000號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金融卡1張│││├──┼─────────────┼──────────────┼──────────┤│41│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 謝淑芬 ,於92年5月20│被害人謝淑芬之證詞(││││日18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見原審卷第92、93、││││中壢火車站前被竊。│181、182頁)、贓物認│││││領保管單2張(見原審│││││卷第94、183頁)│├──┼─────────────┼──────────────┼──────────┤│42│Z000000000號普通小型車駕照│所有人為 李學忠 ,於91年6月某│被害人李學忠之證詞(│││1張│日,在桃園縣八德市某餐廳內被│見原審卷第88、89、││││竊。│177、178頁)、贓物認│││││領保管單2張(見原審│││││卷第90、179頁)│├──┼─────────────┼──────────────┼──────────┤│43│Z000000000號普通小型車駕照│所有人為 萬怡雯 ,於93年底某日│被害人萬怡雯之母 曾惠 │││1張│,置於停放在臺北縣泰山鄉明志│美之證詞(見原審卷第││││路3段118號前之FC-1495號自小│99、100、188、189頁││││客車內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2│││││張(見原審卷第101、│││││190頁)│├──┼─────────────┼──────────────┼──────────┤│44│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合約人│所有人為 葉正雄 ,於94年6月1日│被害人葉正雄之證詞(│││員化工入場證1張(NO035391│凌晨2時許,置於停放在桃園縣│見原審卷第107、108、│││)○○○鎮○○路○○號前之ZU-1742│196、197頁)、贓物認││││號車內被竊。│領保管單2張(見原審│││││卷第109、198頁)│├──┼─────────────┼──────────────┼──────────┤│45│Z000000000號健保卡1張│所有人為 蘇烘材 ││├──┼─────────────┼──────────────┼──────────┤│46│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 陳柏宏 ││├──┼─────────────┼──────────────┼──────────┤│47│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AIG│所有人為 莊麗君 ││││信用卡1張、卡號0000000000│││││66649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9608號慶豐銀行信用卡1張│││├──┼─────────────┼──────────────┼──────────┤│48│卡號00000000000000號花旗銀│所有人為 劉朝欉 (起訴書誤載為││││行信用卡1張、卡號00000000│ 劉朝叢 )││││00000000號臺北企銀信用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號花│││││旗銀行信用卡1張、卡號54097│││││00000000000號臺灣企銀信用│││││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號臺新銀行金融卡1張、臺北│││││縣花卉園藝職業工會會員證1│││││張(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49│卡號000000000000000號臺新│所有人為 姜仁鑫 ││││銀行信用卡1張│││├──┼─────────────┼──────────────┼──────────┤│50│ 伯偉 工程人員出入證1張│所有人為 張金生 ││├──┼─────────────┼──────────────┼──────────┤│51│伯偉工程人員出入證1張│所有人為 李年輝 ││├──┼─────────────┼──────────────┼──────────┤│52│伯偉工程人員出入證1張│所有人為 許文早 ││├──┼─────────────┼──────────────┼──────────┤│53│伯偉工程人員出入證1張│所有人為傅 張玉鈿 ││├──┼─────────────┼──────────────┼──────────┤│54│伯偉工程人員出入證1張│所有人為 李張漢 ││├──┼─────────────┼──────────────┼──────────┤│55│伯偉工程人員出入證1張│所有人為 黃景德 ││├──┼─────────────┼──────────────┼──────────┤│56│伯偉工程人員出入證1張│所有人為 陳光明 (起訴書誤載為│││││ 傅光明 )││├──┼─────────────┼──────────────┼──────────┤│57│Z000000000號身分證、健保卡│所有人為 陳志祥 ││││、重型機車駕照、普通小型車│││││駕照、0000000號技術士證共5│││││張│││├──┼─────────────┼──────────────┼──────────┤│58│Z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所有人為 詹子偉 ││││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Z000000000號健保卡1張│││├──┼─────────────┼──────────────┼──────────┤│59│Z000000000號重型機車駕照1│所有人為 張紹爐 ││││張、Z000000000號普通小型車│││││駕照1張、 嘉成 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錦興廠臨時出入證1│││││張、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1張│││├──┼─────────────┼──────────────┼──────────┤│60│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 陳國榮 ││├──┼─────────────┼──────────────┼──────────┤│61│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權興法││├──┼─────────────┼──────────────┼──────────┤│62│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 尹如蘭 ││├──┼─────────────┼──────────────┼──────────┤│63│電腦文書合格證書1張│所有人為 詹芬玉 ││├──┼─────────────┼──────────────┼──────────┤│64│Z000000000號普通小型車駕照│所有人為 林清水 ││││1張│││├──┼─────────────┼──────────────┼──────────┤│65│Z000000000號輕型機車駕照1│所有人為 林佩蓉 ││││張│││├──┼─────────────┼──────────────┼──────────┤│66│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 蕭英亮 ││├──┼─────────────┼──────────────┼──────────┤│67│Z000000000號健保卡1張│所有人為 溫永幸 (起訴書誤載為│││││ 溫永辛 )││├──┼─────────────┼──────────────┼──────────┤│68│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 嚴婉珠 ││├──┼─────────────┼──────────────┼──────────┤│69│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錦│所有人為 張書毓 ││││興廠臨時出入證1張│││├──┼─────────────┼──────────────┼──────────┤│70│臺中縣營造業職業工會會員證│所有人為 蔡坤山 ││││1張、臺灣省營造業職業工會│││││聯合會勞工安全衛生講習結業│││││證書1張│││├──┼─────────────┼──────────────┼──────────┤│71│聯鉅工程廠商工作證1張│所有人為 林維剛 ││├──┼─────────────┼──────────────┼──────────┤│72│已遭變造之Z000000000號身分│所有人為辛○○││││證1張│││├──┼─────────────┼──────────────┼──────────┤│73│優加力090866號加油卡1張│││├──┼─────────────┼──────────────┼──────────┤│74│優加力103090號加油卡1張│││├──┼─────────────┼──────────────┼──────────┤│75│新安產物保險000000000號(│││││0000000)保險卡1張│││├──┼─────────────┼──────────────┼──────────┤│76│速邁樂加油中心AA334463號加│││││油卡1張│││├──┼─────────────┼──────────────┼──────────┤│77│速邁樂加油中心AA490463號加│││││油卡1張│││├──┼─────────────┼──────────────┼──────────┤│78│新光保全000000-00號卡1張│││├──┼─────────────┼──────────────┼──────────┤│79│新光保全000000-00號卡1張│││├──┼─────────────┼──────────────┼──────────┤│80│中興保全000000000號卡1張│││├──┼─────────────┼──────────────┼──────────┤│81│郵政儲金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82│郵政儲金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83│新竹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4號金融卡1張│││├──┼─────────────┼──────────────┼──────────┤│84│AIZ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85│新竹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213220號晶片卡1張│││├──┼─────────────┼──────────────┼──────────┤│8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733947號信用卡1張│││├──┼─────────────┼──────────────┼──────────┤│87│臺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88│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回利│││││卡1張│││├──┼─────────────┼──────────────┼──────────┤│89│全國加油站回利卡1張│││└──┴─────────────┴──────────────┴──────────┘附表2:
┌──┬─────────────┬──────────────┬──────────┐│編號│品名│來源│備註│├──┼─────────────┼──────────────┼──────────┤│1│Z000000000號健保卡1張│所有人為 劉康俊 ││├──┼─────────────┼──────────────┼──────────┤│2│Z000000000號健保卡1張│所有人為 劉芷榕 ││├──┼─────────────┼──────────────┼──────────┤│3│當票1紙│所有人為呂玉雯│(見偵查卷第88頁)│├──┼─────────────┼──────────────┼──────────┤│4│LAPOLO銀色手錶1只│││├──┼─────────────┼──────────────┼──────────┤│5│GUESS褐皮帶手錶1只│││├──┼─────────────┼──────────────┼──────────┤│6│PROKING金銀色手錶1只│││├──┼─────────────┼──────────────┼──────────┤│7│銀色手錶1只│││├──┼─────────────┼──────────────┼──────────┤│8│連戰連勝銀色手錶1只│││├──┼─────────────┼──────────────┼──────────┤│9│CITRON銀色手錶1只│││├──┼─────────────┼──────────────┼──────────┤│10│SUNTORY銀色手錶1只│││├──┼─────────────┼──────────────┼──────────┤│11│NET銀色手錶1只│││├──┼─────────────┼──────────────┼──────────┤│12│TELUX金色手錶1只│││├──┼─────────────┼──────────────┼──────────┤│13│HAPPY塑膠青色手錶1只│││├──┼─────────────┼──────────────┼──────────┤│14│XIONGDA咖啡色手錶1只│││├──┼─────────────┼──────────────┼──────────┤│15│R金色手錶1只│││├──┼─────────────┼──────────────┼──────────┤│16│BLDALAS金色手錶1只│││├──┼─────────────┼──────────────┼──────────┤│17│IKQUARTZ銀色手錶1只│││├──┼─────────────┼──────────────┼──────────┤│18│A-SO銀色黑帶手錶1只│││├──┼─────────────┼──────────────┼──────────┤│19│LA-BORN黃咖啡帶手錶1只│││├──┼─────────────┼──────────────┼──────────┤│20│PROKING銀色手錶1只│││├──┼─────────────┼──────────────┼──────────┤│21│Y銀色手錶1只│││├──┼─────────────┼──────────────┼──────────┤│22│HOBOB銀色手錶1只│││├──┼─────────────┼──────────────┼──────────┤│23│SINSIN銀色手錶1只│││├──┼─────────────┼──────────────┼──────────┤│24│CTRON銀色手錶1只│││├──┼─────────────┼──────────────┼──────────┤│25│OP金銀色手錶1只│││├──┼─────────────┼──────────────┼──────────┤│26│USS銀色手錶1只│││├──┼─────────────┼──────────────┼──────────┤│27│LOBOR金銀色手錶1只│││├──┼─────────────┼──────────────┼──────────┤│28│VGASY黃塑膠帶手錶1只│││├──┼─────────────┼──────────────┼──────────┤│29│銀色手錶1只│││├──┼─────────────┼──────────────┼──────────┤│30│GUESS銀色手錶1只│││├──┼─────────────┼──────────────┼──────────┤│31│卡通手錶1只│││├──┼─────────────┼──────────────┼──────────┤│32│ROCKS紫掛錶1只│││├──┼─────────────┼──────────────┼──────────┤│33│A-SO黑塑膠帶手錶1只│││├──┼─────────────┼──────────────┼──────────┤│34│藍色手提袋1個│││├──┼─────────────┼──────────────┼──────────┤│35│黑色皮包1個│││├──┼─────────────┼──────────────┼──────────┤│36│咖啡色皮包1個│││├──┼─────────────┼──────────────┼──────────┤│37│藍色花狀手提袋1個│││├──┼─────────────┼──────────────┼──────────┤│38│紅色手提袋1個│││├──┼─────────────┼──────────────┼──────────┤│39│黑色皮包1個│││├──┼─────────────┼──────────────┼──────────┤│40│粉紅色手提袋1個│││├──┼─────────────┼──────────────┼──────────┤│41│咖啡色手提袋1個│││├──┼─────────────┼──────────────┼──────────┤│42│白色手提袋1個│││├──┼─────────────┼──────────────┼──────────┤│43│藍色背包1個│││├──┼─────────────┼──────────────┼──────────┤│44│黑色背包1個│││├──┼─────────────┼──────────────┼──────────┤│45│黑色手提袋1個│││├──┼─────────────┼──────────────┼──────────┤│46│紅色皮包1個│││├──┼─────────────┼──────────────┼──────────┤│47│咖啡色皮包1個│││├──┼─────────────┼──────────────┼──────────┤│48│黑色手提包1個│││├──┼─────────────┼──────────────┼──────────┤│49│咖啡色皮包1個│││├──┼─────────────┼──────────────┼──────────┤│50│綠色皮包1個│││├──┼─────────────┼──────────────┼──────────┤│51│橘色皮包1個│││├──┼─────────────┼──────────────┼──────────┤│52│紫色皮包1個│││├──┼─────────────┼──────────────┼──────────┤│53│OP-8868音響1臺│││├──┼─────────────┼──────────────┼──────────┤│54│TOYOTA音響1臺│││├──┼─────────────┼──────────────┼──────────┤│55│BLAUPUNKT音響1臺│││├──┼─────────────┼──────────────┼──────────┤│56│SONY錄影機1臺│││├──┼─────────────┼──────────────┼──────────┤│57│BLAUPUNKT音響1臺│││├──┼─────────────┼──────────────┼──────────┤│58│DIGITAL音響1臺│││├──┼─────────────┼──────────────┼──────────┤│59│HYT無線電1臺│││├──┼─────────────┼──────────────┼──────────┤│60│HYT無線電1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