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上更(二)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上更(二)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更(二)字第三五一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盜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盛喜法官莊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張宗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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