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1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1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主文甲○○連續違反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所為證券商之業務人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與客戶有借貸款項之情事之禁止命令,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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