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重上更(五)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五)字第九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一年一月四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謝靜雯法官張意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婉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