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1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131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314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97年12月19日送達,由上訴人即被告甲○○親收,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不服該判決而具狀聲明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1月22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捕提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