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56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鎖家驥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民國一00年十二月十六日所為之處分(豐監稽違字第裁六三-GH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鎖家驥(下稱受處分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民國一00年六月七日晚間十一時四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東坑路口處,因「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事由,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員警填製中市警交字第GH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受處分人於前揭時間、地點被舉發違規事實,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遂於一00年十二月十六日以豐監稽違字第裁六三-GH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六萬元、吊銷機車駕駛執照及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二、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於本件舉發地點附近之一家水果店幫忙賣水果,且喝了一些酒,於打烊時間正要離去,機車發動但未行駛,就被員警叫下車酒測,伊因為害怕酒精濃度超過標準,所以才拒絕酒測,伊既未駛動機車,根本不算酒駕,且無職業靠拾荒度日,罰款繳納困難,為此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又汽車駕駛人,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項前段、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受處分人於一00年六月七日晚間十一時四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東坑路口處,因「拒絕接受酒精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交通違規情事,為警當場舉發,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一00年六月七日中市警交字第GH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酒精濃度測定值列印單(載明拒測)一份在卷可稽,受處分人於本院訊問時亦坦承:伊確因害怕酒精濃度測試超過標準,因而拒絕酒測等語,堪認受處分人確有拒絕接受警方進行酒精濃度測試情事。至於受處分人雖辯稱:當時伊係坐於車上,並未行駛於道路,不符合酒醉駕車之要件,員警要求伊酒測並予舉發為不當等云云,惟證人即當日舉發本件交通違規之員警陳文涼於本院訊問時結證稱:「當時我是與同事二人一組在巡邏。我們在受處分人所說的水果攤附近的交岔路口,我看到受處分人騎車搖搖晃晃的,他是沿著豐勢路要直走,當時我們在東坑路口與豐勢路口看到受處分人騎車搖晃才追上去。」、「當時受處分人有說不要對他酒測,因為他沒有錢可以繳。我們跟受處分人說如果他拒絕酒測,依法我們可以告他拒測,後來有印出酒測單,表明受處分人拒測,受處分人也有在上面簽名。當時受處分人也有說他並沒有發動車子,但我們將受處分人攔下的時候,他的引擎還在發動中。我們確實有看到受處分人在路上騎車。」等語(見本院一0一年二月二十日訊問筆錄)。矧該證人與受處分人平日既不相識,又無怨隙,當無刻意設詞誣攀構陷受處分人之理,就其親身經歷之事實所為前揭證詞應屬可採。準此以言,員警既係於受處分人駕車之際,發現其呈現搖晃不穩之異常狀態,故而自後追及並要求實施酒精濃度測試遭拒,該名員警之攔檢舉發過程應屬合宜。本院亦查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執勤警員有捏造事實、違法取締之情事,受處分人復未提出任何對其有利之證據供本院參酌,其空言否認有酒後駕車行駛於道路上,並恣意指摘員警舉發過程不當,尚非有據,無足為採。另汽車駕駛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違規行為者,無論身分、地位、貧富、智識,均等同視之,不因富者而超罰,亦不因貧者而免罰,受處分人稱其拾荒為業,無力繳納罰鍰等語,縱認屬實,亦與其上開違規行為無涉,自不得據此作為免責、減罰之事由。綜上所陳,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援引首揭規定,於法定範圍內裁處受處分人罰鍰六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三年內禁考,並無違誤。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交通法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 官葉卉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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