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25號聲請人 廖文洲 相對人 楊珮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①104年9月2日、②108年8月1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①2,000,000元、②2,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①134年8月30日、②138年7月8日,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3,400,000元,迄今未為清償,經聲請人於109年8月29日持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為付款提示,仍未獲置理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金錢消費借貸證明暨切結書、本票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分別以109年11月25日、109年12月24日雲院惠非信決109年度司拍字第125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 林延立 (即連帶保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於前開當事人,惟渠等均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表:土地109年度司拍字第125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南│義德││917│232.68│1分之1│││0││││││││││1│││││││││└─┴───┴────┴───┴───┴────────┴──────┴───────┴───────────────┘┌──────────────────────────────────────────────────────────┐│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125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號││││屋層數│││範圍││├─┼───┼───────┼───────┼───────┼──────┼───┼──────┼──────────┤│0│150│雲林縣斗南鎮義│雲林縣斗南鎮中│住家用、磚造、│一層82.36│82.36│1分之1│││0││德段917地號│正別莊8號│1層││││││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