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8770號債權人景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道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振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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