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26號原告 李岳儒 被告 羅于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易字第6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彭國能法官許慧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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