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72號原告 蕭玉玲 被告 林倉平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宗儒法官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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