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易字第3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33號上訴人 黃邦定 訴訟代理人 吳哲華 律師 陳欽煌 律師被上訴人 洪輝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認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民事第四庭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書記官蔡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