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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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易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33號上訴人 黃邦定 訴訟代理人 吳哲華 律師
陳欽煌 律師被上訴人 洪輝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認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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