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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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易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92號上訴人 李榮裕 (即 李文玉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
陳鵬翔 律師被上訴人 陳宏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黃政廷 律師被上訴人 李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郭宜芳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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