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111年度簡字第28號原告 丁坤仙
童嬿瑜 訴訟代理人 張厚誠 被告 王國英 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 律師被告 呂美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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