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7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74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張 宥貞張軒 萍債務人 張進東 債務人 林貴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玖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 張宥貞張軒萍 於就讀輔英科技大學時,邀同張進東、林貴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1年7月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3年11月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214,923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74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貴女、張│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214,923│宥貞即張軒│0月1日起│││││元│萍、張進東││││└──┴────┴─────┴──────┴──────┴───────┘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貴女、張│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4,923│宥貞即張軒│1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萍、張進東│││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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