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選舉無效再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七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本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六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已經本院於民國一○○年七月六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並於一○○年七月十二日寄存送達,有卷附裁定、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時日,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鄭雅萍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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