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七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伍拾叁萬叁仟肆佰叁拾肆元,及按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並請求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訴外人 王淑數 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邀同被告丁○○(原名 鄭坤 )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包括不可循環動用及可循環動用部分,共計新台幣︵下同︶四百九十萬元,其中不可循環動用部分為四百二十萬元,可循環動用部分則為七十萬元。原告於簽訂系爭借款契約同時,並向原告借款四百二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八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一0六年一月三十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則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貸放當時為百分之八點0八)加年率百分之一點0二計算,嗣後於原告調整基本放款利率時,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及如有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自逾期時起按約定利率付息外,自逾期日起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嗣後訴外人王淑數又於八十八年三月十日,向原告借得可循環動用部分之借款七十萬元,其中關於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與前次借款相同,其餘部分則依據兩造借款契約中可循環動用部分之約款。總計訴外人王淑數共計向原告借得四百九十萬元,惟其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起即未繼續繳付任何本息,依約業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為訴外人王淑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本金餘額四百五十三萬三千四百三十四元,及按約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與違約金負有連帶清償責任,然原告屢經原告多次催討,均置之不理,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款契約書一件、授信明細查詢單一件、傳票四張、利率表二張及戶籍謄本一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王淑數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邀同被告丁○○(原名鄭坤)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包括不可循環動用及可循環動用部分,共計四百九十萬元,其中不可循環動用部分為四百二十萬元,可循環動用部分則為七十萬元。原告於簽訂系爭借款契約同時,並向原告借款四百二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八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一0六年一月三十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則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貸放當時為百分之八點0八)加年率百分之一點0二計算,嗣後於原告調整基本放款利率時,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及如有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自逾期時起按約定利率付息外,自逾期日起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嗣後訴外人王淑數又於八十八年三月十日,向原告借得可循環動用部分之借款七十萬元,其中關於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與前次借款相同,其餘部分則依據兩造借款契約中可循環動用部分之約款。總計訴外人王淑數共計向原告借得四百九十萬元,惟其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起即未繼續繳付任何本息,依約業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為訴外人王淑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本金餘額四百五十三萬三千四百三十四元,及按約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與違約金負有連帶清償責任,然原告屢經原告多次催討,均置之不理,迄未清償等情,業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書、授信明細查詢單、傳票、利率表及戶籍謄本等物件為證。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四百五十三萬三千四百三十四元,及按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又原告聲請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然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所列各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事由,尚難為此宣告,並此敘明。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蕙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珍~F0~T40
附表┌───┬────────┬───────┬────────────┬──────────────────┐│編號│債權金額│利率(年息﹪)│利息起迄日│違約金起迄日│││││││├───┼────────┼───────┼────────────┼──────────────────┤│一│四百二十萬元│九點一│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起│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二│七十萬元│十點五│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起│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