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77號上訴人 白萬直 訴訟代理人 陳文慧 律師被上訴人 白福成 上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3年7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又上訴人於103年8月4日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3年8月7日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103年8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而上訴人未於送達後10內提起抗告,此項裁定業已確定。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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