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行執字第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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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行執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行執字第8號債權人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債務人 馬勛翔 上列債權人因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實現之權利。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行政法院辦理執行程序時亦有準用,為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然卻係引用行政執行法第11條且係以行政執行移送書之形式為之,自難認符合上開程式規定。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債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依首揭規定具狀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彩娥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