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4號抗告人即原告 侯慶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侯清枝 、 侯各全 及 葉文種 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抗告人於收受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34號裁定後,於103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書狀(標題:整同一案件再行起訴狀),對上開裁定表明不服,並請求廢棄上開裁定等語(書狀第6頁),核其真意,應係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
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