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重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重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重訴字第323號抗告人即原告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等4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8月19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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