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7號抗告人 劉鐘玉琴
一、按「對於法院所為之裁定聲明不服,應依抗告程序為之,故當事人對於裁定,如於抗告期間內以書狀向法院表示不服之意旨,縱該書狀內未用抗告名稱,仍應以提起抗告論。」最高法院31年抗字第415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77號裁定雖係具狀表示聲明異議,惟參照上揭說明,仍應以提起抗告論,先予敘明。
二、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張瑞蘭
法官洪挺梧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