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95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張勻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壹仟零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173,452元111年5月8日7.46%自111年5月9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97,602元111年3月7日14.08%自111年4月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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