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170號聲請人 陳愛 關係人 許裕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 許武西 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陳愛應會同關係人許裕緯(即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補正受監護宣告人許武西之財產清冊。
(二)被繼承人 許莊瓊妃 除戶戶籍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遺產稅完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其餘繼承人戶籍謄本。
理由
一、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13條,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許武西之不動產,未依前開規定,由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共同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行為,法院無從許可監護人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爰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會同關係人補正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另本件聲請,另有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事項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酌本件聲請是否符合受監護宣告人許武西之利益,爰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