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68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退還投資結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66
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
訴訟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