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68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退還投資結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66
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
訴訟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