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5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5251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本票影本,按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並無凖用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故發票人以自己為受款人之本票,其發票無效。經查相對人甲○○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以其本人為受款人,依前開說明,為無效之票據,本件之聲請,依法未合,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本票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1525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97年4月13日│50,000元│97年2月22日│WG0000000│駁回│├──┼───────┼─────────┼───────┼────────┼──┤│002│97年4月13日│50,000元│97年3月22日│WG0000000│駁回│├──┼───────┼─────────┼───────┼────────┼──┤│003│97年4月13日│50,000元│97年4月22日│WG0000000│駁回│├──┼───────┼─────────┼───────┼────────┼──┤│004│97年4月13日│100,000元│97年2月10日│WG0000000│駁回│├──┼───────┼─────────┼───────┼────────┼──┤│005│97年4月13日│100,000元│97年3月10日│WG0000000│駁回│├──┼───────┼─────────┼───────┼────────┼──┤│006│97年4月13日│100,000元│97年4月10日│WG0000000│駁回│├──┼───────┼─────────┼───────┼────────┼──┤│007│97年4月13日│100,000元│97年5月10日│WG0000000│駁回│├──┼───────┼─────────┼───────┼────────┼──┤│008│97年4月13日│100,000元│97年6月10日│WG0000000│駁回│├──┼───────┼─────────┼───────┼────────┼──┤│009│97年4月13日│100,000元│97年7月10日│WG0000000│駁回│├──┼───────┼─────────┼───────┼────────┼──┤│010│97年4月13日│50,000元│97年8月10日│WG0000000│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