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勞小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
被   告 甲○○即北極熊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
訴訟代理人  陳以璇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民國98年4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旨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新台幣(下同)9,333元、資遣
費5833元,主張遭被告資遣,係非自願性離職之事實,固據提出
電話錄音、譯文及存證信函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則以原告於任
職期間表現平庸、請假次數頻繁,且原告曾於97年11月份口頭請
辭,並於11月7日辦理移交工作,復於12月10日領取11月份之薪
資後即離開,故屬於自願性離職,另原告所提出之電話錄音,係
未經公正客觀之第三者翻譯且未經被告同意而私下錄音,屬於違
法取得之證據,自不得作為訴訟上之證據等語,資為抗辯。被告
亦自承原先我是要請假,但被告說如果我要請假就請我離職。按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
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無
非依據電話錄音譯文為證,然依電話錄音內容所示,陳以璇(即
螞蟻老師):「現在是出了什麼問題,我又不是沒給妳錢,我又
不是少妳錢。」如(即原告):「我10月份就跟妳書面申請,又
用口頭跟妳請假,直接遭到妳拒絕,妳就請主任11月7日請他轉
述我,請我直接走人。」陳以璇:「那妳現在在不爽什麼嘛!就
是因為妳被人家,就是因為妳被Fire。」就該電話錄音內容以觀
,被告並未有任何主動要求原告離職之意思,縱使被告雇用之老
師陳以璇(即螞蟻老師)說「那妳現在在不爽什麼嘛!就是因為
妳被人家,就是因為妳被Fire。」惟原告於97年9月4、9、24、
30日共請事假4日,9月18、19、20日共請病假3日,曾有多次請
假紀錄,此有被告於98年3月24日提出之答辯狀所附原告97年6、
7、9、10、11月出勤表5份附卷可資佐證,陳以璇係因原告曾有
多次請假紀錄,影響被告管理經營,方有此言語相對,尚難僅憑
陳以璇於電話中與原告之回答話語,遽為對原告有利之認定,而
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證明原告係遭被告資遣,而為非自願性
離職,尚難認原告已盡舉證之責任,被告之抗辯為可採,自應認
為原告之主張非為真實,其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9,333元及資
遣費5833元共15,666元,於法無據,均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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