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2728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縮
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135,000元,並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變更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144,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8年4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屬擴張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之,合先
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 瀧偉 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於92年6月1日向
被告承租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巷○弄○號3樓房屋,租期
自92年6月3日起至93年6月4日止,每月租金9,000元,嗣後
瀧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不再承租,由瀧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負責人 王立人 介紹被告向原告承租,被告於94年11月1日向
原告承租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巷○弄○號3樓房屋,約定
每月租金9,000元,於每月1日給付,惟未約定租期。詎被告
自96年5月份開始沒有繳租金,至96年9月,以發票日96年10
月15日、發票人仕源實業有限公司、票面金額36,000元之支
票支付96年5、6、7、8月份之租金,支票於96年10月17日提
示不獲支付,被告有再繳1個月租金,嗣被告於97年10月6日
搬離承租房屋,共積欠16個月租金合計144,000元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存證信函影本、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各1份為證。被告雖對原告所聲請之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惟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租金144,00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民國98年4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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